98年11月12日館務會議制訂
103年10月29日館務會議修正
一、凡本校學生憑學生證、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憑服務證,均可於圖書館借還書時間內至總館、公館分館或林口分館流通櫃台借用各合作圖書館館際互借圖書證(以下簡稱館合證),或採線上預約方式申請。
二、每人至多可借3張館合證(1校以1張為限),並於規定時間內歸還,原借書證未確認還清圖書及罰款前,不可再借用該合作館借書證。每張館合證可借圖書5冊,借期3週至1個月(依合作館之規定辦理),不得預約及續借。(臺大、政大、淡江與文化提供巡迴車服務可代為歸還圖書)
三、館合證預約到館可保留3天,逾期未取不予保留。
四、讀者歸還館合證前應自行與對方館結清圖書及逾期罰款。逾期還證,圖書館得暫停其本館借書權利,直至歸還證件為止。
五、逾期未取證或逾期歸還館合證將記點一次,超過2次(含2次)者,停止其申請館合證權利30天。
六、逾期還證超過兩個月視同遺失證件,應賠償製作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整。
七、遺失館合證者,應立即通報本館掛失,並賠償製作新證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。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,概由原借用人負責。賠償規則依各合作館規定。
八、使用館合證者應遵守對方館各項規定,若有違規情事,得停止該讀者館合證借閱權。
九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